(2015)隆法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易世安与陆智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世安,陆智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易世安。被执行人陆智台。本院在执行易世安申请执行陆智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金融、车辆、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人陆智台有小型汽车外,其佘未发现有即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小车本院虽已裁定查封,但被执行人及其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没能实际控制,目前暂无法执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隆民一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日强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荣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