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管玉成与盐城市天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管玉成。被告盐城市天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城镇崔湾村三组翰林居2幢116室。法定代表人沈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玉成诉被告盐城市天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玉成于2015年7月31日以诉讼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玉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天龙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管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