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41岁。委托代理人刘延泉,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44岁。委托代理人谢扬胜,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延泉,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扬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谢某某与刘某某于1992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94年10月16日在湖南省耒阳市竹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农历正月初六生育儿子谢礽武,2007年2月9日生育女儿谢艺。2012年,谢某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某离婚,经该院调解和好,2013年7月谢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3月起谢某某外出打工,2013年9月刘某某也外出打工。现谢某某认为夫妻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某离婚。原审认为,谢某某与刘某某系自由恋爱,且刘某某入赘到谢某某家可以证实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结婚二十年,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也是家庭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双方均应秉着互相理解、互让互谅的原则,好好沟通,妥善、理智的将矛盾化解。双方在经该院调解和好后,均外出打工,谢某某更是采取消极的态度,一再向该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能及时处理好家庭关系,现谢某某主张夫妻分居生活已满两年,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是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为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对谢某某要求与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原告谢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上诉人谢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谢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上诉人抚养,由被上诉人刘某某承担抚养费至其成年。被上诉人刘某某答辩称,上诉人谢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夫妻感情较好,夫妻双方与岳父母同住,家庭财产达百万,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期间,上诉人谢某某向本院提供一份新证据,出卖屋地协议,拟证明上诉人谢某某全家分得的两间半安置房已于2015年4月19日转让给案外人梁小军。被上诉人谢某某经质证认为,该份证据具有真实性,但这个地已经出卖,卖得的钱被上诉人谢某某的母亲赌博输掉。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诉争焦点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某某与刘某某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结婚二十年,共同生育一子一女。虽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宽容的态度,多加强沟通,夫妻双方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故对谢某某要求与刘某某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丽娅审判员 周隽斓审判员 邓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宇翔校对责任人:邓琳打印责任人:唐宇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