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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鲁道正、林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鲁道正,林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王永华,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鲁道正,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被告林能勇,女,汉族,住泸县兆雅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华与被告鲁道正、林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永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盛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