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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韦朝峰与徐新金、卢文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朝峰,徐新金,卢文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1997号原告:韦朝峰。被告:徐新金。被告:卢文治。原告韦朝峰诉被告徐新金、卢文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徐新金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卢文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决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韦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新金、卢文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要求被告徐新金归还借款本金96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卢文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查明,2013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徐新金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2个月,逾期不还,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借款之日起按借款本金的每日3‰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卢文治对借款本金、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二年。同日,原告实际交付被告徐文金借款98200元。2013年10月21日,被告徐新金支付1800元。余款两被告至今未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新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韦朝峰借款本金人民币96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卢文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卢文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本案被告徐新金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徐新金负担,被告卢文治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冬良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