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黄万新与方明生、高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新,方明生,高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黄万新,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大专文化,银行职工,住弋阳县,被告方明生,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告高梓飞,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教师,住弋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新诉被告方明生、高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新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明生、高梓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新撤回对被告方明生、高梓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万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赖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