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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宁方栋与宁阳县中医院、宁阳县杏林中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宁方栋。被执行人宁阳县中医院被执行人宁阳县杏林中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方栋与被执行人宁阳县中医院、宁阳县杏林中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案字(2014)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本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