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秦林与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99号原告秦林,个体户。被告张建忠,男,生于1975年7月27日,汉族,职业不详,住宜城市流水镇襄钟路10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7507270019。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林诉被告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林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林负担。审判员李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