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洮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淑琴等与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琴,程春南,王彩霞,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赵淑琴,住所地白城市申请执行人程春南,住所地浙江省申请执行人王彩霞,住所地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白城市。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赵淑琴、程春南、王彩霞申请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229号法院生效裁判,经查实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现因被执行人白城市金百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顾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