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云彪与辽宁信天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彪,辽宁信天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213号原告李云彪,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辽宁信天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云彪诉被告辽宁信天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云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辽宁信天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云彪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彪撤回对被告辽宁信天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云彪承担。审判员 赵吉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