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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栓岐与杨丽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5年3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杨某某给付孩子三年抚养费5400元。(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权利人马栓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父亲代为履行案款5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因申请人马栓岐在外打工,特委托父亲马恩科于2015年8月3日领回案件款54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