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群与刘俊锋、付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群,刘俊峰,付洁,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08号原告韩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峰,男,汉族。被告付洁,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庆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艳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婕雯,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贾秀芳,女,汉族。原告韩群诉被告刘俊峰、付洁、第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韩群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群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84元,由原告韩群负担,原告韩群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4元,本院予以��退。(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一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