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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商新博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吕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新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吕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834号原告:商新博。委托代理人:王昭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住址海阳市海阳路。被告:吕梅。原告高新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吕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新博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吕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高新博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