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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夏会强与娄俊岭及原审第三人李兴、赵新旗等十八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会强,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乾刚,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俊岭,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兴,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赵新旗,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刘存良,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薛文文,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薛发亮,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袁利波,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魏全通,男,1971年4月6日出生后,汉族。原审第三人娄彦富,男,194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娄武杰,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冷阿珍,女,39岁,汉族。原审第三人赵崇卫(又名赵站岗、赵建岗),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赵红伟,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杨新广,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娄随忠(又名安峰),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薛志选(又名吴成选),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毛玲,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赵安群,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许文修(又名李妞),男,194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豆双领(又名豆双岺),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夏会强因与被上诉人娄俊岭及原审第三人李兴、赵新旗等十八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夏会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