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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陈洪经、吴葆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陈洪经,吴葆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防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朱汝湛,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雪春,该行风险管理部副主任。被执行人陈洪经,下岗工人。被执行人吴葆清,无业,(两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洪经、吴葆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30日自行和解并达成恢复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陈洪经、吴葆清从2015年8月份起每月偿还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支行直至偿清本案本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07)防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学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