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袁华与邓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993号原告:袁华,男,生于1976年7月11日,汉族。被告:邓理忠,男,生于1985年4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与被告邓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2015年6月4日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起至今未及时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再次通知原告交纳诉讼法,但原告仍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