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文娟与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02-3号申请执行人:文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潘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向文娟支付借款本金490万元、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的利息110万元、2015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3万元、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28750元、向文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1700元。2015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15)淮民二保字第000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相山区桓谭路南、长山路西云天之都北苑1#1299号至1320连续22套、1#1409至1430号连续22套,共计44套房产。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淮北云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相山区桓谭路南、长山路西云天之都北苑1#1299号至1320连续22套、1#1409至1430号连续22套,共计44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