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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涞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海亮与王建新、杨金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亮,王建新,杨金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涞执字第50-3号申请人刘海亮,男,1989年生,住河北省涞水县。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75年,住河北省涞水县。被执行人杨金营,女,1978年生,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海亮与被执行人王建新、杨金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海亮在与被执行人王建新、杨金营自行达成和解一致意见后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刘海亮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涞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嘉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