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十堰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麒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592号原告十堰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滨河新村社区。法定代表人贺兴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相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清峰,该公司员工。被告范麒麟。原告十堰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麒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十堰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十堰宝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