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钱丽君与周跃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丽君,周跃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390号原告钱丽君。委托代理人魏佐国。被告周跃林。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钱丽君与被告周跃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钱丽君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丽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思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