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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廷跃与师留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跃,师留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李廷跃(李廷耀),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生。被告:师留旭,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跃与被告师留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廷跃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廷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廷跃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