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廷跃与师留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跃,师留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李廷跃(李廷耀),男,汉族,1989年11月24日生。被告:师留旭,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跃与被告师留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廷跃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廷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廷跃负担。审判员 曹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