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武哲正与李东升保证合同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哲正,李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武哲正,男。被执行人:李东升,男。上列当事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辉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东升在你中心工资款每月500.00元(从2015年8月开始),扣留至46,7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兆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