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1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谢洪军与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军,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1187-2号申请执行人谢洪军,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师,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赖军,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谢洪军与被执行人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2300元,执行费323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军所有的宁AV2**号途锐轿车车户及其所有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梧桐花园10-1-401室房屋产权产籍。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终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宫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