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汪X与被告王红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汪X,男,汉族,农民。被告曾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与被告王红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X撤回对被告曾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汪X负担。审判员 张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