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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汪X与被告王红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汪X,男,汉族,农民。被告曾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与被告王红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X撤回对被告曾X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汪X负担。审判员  张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