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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平法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平法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余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原告余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庞广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庞广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凌骁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