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华与王光伟、刘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王光伟,刘珍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88号原告刘华。委托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光伟。被告刘珍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与被告王光伟、刘珍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保全费540元,由原告刘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