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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廷琴,王云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赖廷琴,女,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魏坝村八社**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87********。被告王云治,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镇慈竹村十六社**号,身份证号码:5105041982********。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廷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云治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在孩子教育方面多次发生争执,被告也不能处理好双方的矛盾,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昌明由被告监护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原、被告共同房产依法分割。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虽有矛��,但这是夫妻相处的正常现象,且原告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只要多沟通交流,多增进了解,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赖廷琴与被告王云治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睿审 判 员  姜朝勇代理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成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