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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文君与被执行人荆洪刚,马兴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君,荆洪刚,马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76-1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君.男,干部。被执行人荆洪刚,男,农民。被执行人马兴勇,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君与被执行人荆洪刚,马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46,000.00元,已执行标的额0.00元,剩余标的额46,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荆洪刚,马兴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赵文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