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商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振萍与林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振萍,林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588号原告:胡振萍,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志惠。被告:林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振萍与被告林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振萍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振萍承担。审 判 员 欧仙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肖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