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付尊广与刘统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尊广,刘统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民初字第914号原告:付尊广,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山东省临沭县,现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刘统乾,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付尊广诉被告刘统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宽富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尊广、被告刘统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尊广诉称:原、被告经常生意往来。2014年1月8日,原告送货给被告,被告称周转困难,给原告出具1.15万元欠条1张。后原告再次送货时,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给原告出具0.2万元欠条1张。2014年9月6日,被告支付0.05万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支付0.34万元。下余欠款0.96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0.9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农业银行贷款利息4倍计算)。原告付尊广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欠条,内容为“今欠付尊广货款11500元(壹万壹仟伍佰元整),欠款人:刘统乾,1309954****,2014.1.8,付1871971****,李寨,付款3400元,2015.1.29”;2.欠条,内容为“今欠付尊广货款2000.00元整,大写贰仟元整。今欠人,刘统乾,2014.5.13,2014.9.6付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付款人:刘统乾”。被告刘统乾辩称:2013年3月7日,原告供货1.0081万元,被告支付0.3081万元,下欠0.7万元。2013年3月25日,原告供货0.4863万元,被告支付0.0363万元,下欠0.45万元。2013年4月12日,被告通过邮政储蓄给原告支付0.3万元。2013年4月22日,原告供货0.4882万元,被告支付0.298万元,下欠0.19万元。2013年5月9日,原告供货0.1599万元,被告支付0.06万元,下欠0.1万元。同日,被告弟弟刘统福给原告出具1.14万元的欠条。2013年6月8日至9日,原告打电话催要货款,2013年7月10日被告通过帐号608746004200020248给原告转款0.5万元。2013年8月10日,原告供货0.10345万元,已付清。同时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但原告对被告于2013年7月10日的0.5万元转款予以否认,为此被告拒绝支付欠款。2013年9月21日,原告供货0.3058万元,已付清。同时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要欠款,因原告仍对5000元转款予以否认,被告要求原告调取银行账户清单,因原告的账户在平凉,故原告没有提供清单,被告未支付欠款。2013年10月16日,原告供货0.1359万元,已付清。2014年1月8日,原告供货0.2326万元,已付清。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15万元的欠条,在之前1.14万元欠条上加了0.01万元的货物,并将之前刘统福出具的欠条收回。原告提供了账户清单,但对5000元转款仍不认可。2014年3月29日,原告供货0.3458万元,已付清。2014年5月13日,原告供货0.2502万元,被告支付0.05万元,下欠0.2万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给原告支付0.34万元。后原告在被告的门市部拿走230元芙蓉王香烟1条、160元兰州香烟1条、70元兰州香烟1条,共计460元。现被告下欠原告4600元。另外,原告口头承诺货物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但原告仅换了部分有问题的货物,其他有问题的货物没有退换。对2台电链锯原告承诺卖不出去可以退货,但至今未退。被告刘统乾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销货清单31张,证明原告给被告供货的事实;2.邮政储蓄绿卡对账单、账户交易明细(客户),证明2013年7月10日,被告通过账户608746004200020248给原告账户6221888200082476846转款0.5万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欠条上载明2014年9月6日支付0.05万元被告在法庭答辩时没有陈述。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与原、被告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生意伙伴,原告多次给被告供货。2013年3月7日,原告供货1.0081万元,被告支付0.3081万元,下欠0.7万元。2013年3月25日,原告供货0.4863万元,被告支付0.0363万元,下欠0.45万元。2013年4月12日,被告通过邮政储蓄给原告打款0.3万元。2013年4月22日,原告供货0.4882万元,被告支付0.298万元,下欠0.19万元。2013年5月9日,原告供货0.1599万元,被告支付0.06万元,下欠0.1万元。同日,被告弟弟刘统福给原告出具1.14万元的欠条。2013年7月10日被告通过帐户608746004200020248给原告账户62218882200082476846转款0.5万元。2013年8月10日,原告供货0.10345万元,已付清。2013年9月21日,原告供货0.3058万元,已付清。2013年10月16日,原告供货0.1359万元,已付清。2014年1月8日,原告供货0.2326万元,已付清。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15万元的欠条,在之前1.14万元欠条上加了0.01万元的货物,并将之前刘统福出具的欠条收回。2014年3月29日,原告供货0.3458万元,已付清。2014年5月13日,原告供货0.2502万元,被告支付0.05万元,下欠0.2万元。2014年9月6日,被告支付0.05万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支付0.34万元。被告现下欠原告货款0.46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催要的具体时间,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2013年7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0.5万元货款,原告予以否认,但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要求原告退换货,未提出反诉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统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尊广货款0.4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付尊广负担13元,被告刘统乾负担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宽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儒帆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