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水民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439号原告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祁云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