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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水民初字第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水民初字第0439号原告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杨亚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祁云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