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高海燕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海燕,戴国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海燕,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林,北京市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书雨,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系高海燕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国彬,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高海燕因与被申请人戴国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海燕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468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4269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并判决驳回戴国彬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高海燕接受10万元的赠与款有充分合法依据,是基于戴国彬自愿赠与并且自愿让案外人柳晓红给付,不是不当得利。(二)一、二审判决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戴国彬以不当得利案由起诉是错误的,法院应依法驳回戴国彬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案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高海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高海燕占有涉案10万元缺乏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戴国彬利益受损,故原审法院判决高海燕返还戴国彬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无不当。高海燕申请再审称涉案10万元为戴国彬自愿赠与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和适用法律亦无不当。高海燕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高海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海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燕代理审判员 王 宁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