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中正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忠市龙泽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中正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忠市龙泽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宋建军,魏自平,任永平,魏自成,魏志强,王宏艳,武立芳,方少梅,方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商初字第21-1号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继辉,宁夏天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兴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忠市中正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自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臣斌,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雪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永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自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臣斌,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雪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吴忠市龙泽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立芳,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自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臣斌,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雪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宋建军,男,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立芳,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自平,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臣斌,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雪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任永平,男,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被告魏自成,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魏志强,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臣斌,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雪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宏艳,女,汉族,1981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臣斌,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雪华,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立芳,女,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方少梅,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方静,女,汉族,1979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中正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富荣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忠市龙泽鑫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宋建军、魏自平、任永平、魏自成、魏志强、王宏艳、武立芳、方少梅、方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吴忠市中正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00000元的财产。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价值10300000元的位于吴忠市迎宾大街东侧信合大厦办公楼(所有权证号:吴利房权证市区字第000548**号)的房产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忠市中正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300000元的位于吴忠市迎宾大街东侧信合大厦办公楼(所有权证号:吴利房权证市区字第000548**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柳霞审判员 齐黎明审判员 陈 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