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85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委托代理人李益、程旦,安徽惠民法律援助维护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颜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