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2005-9号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005-9号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翔,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柳晴,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灵民初字第02005-5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灵璧县支行存款36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朝刚审 判 员 任艾萍人民陪审员 张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