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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帅、刘玉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帅,刘玉成,宋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12-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交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石庵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栾林江,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帅,居民。被执行人刘玉成,居民。被执行人宋忠亮,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帅的银行帐户存款。冻结期限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单联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