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民财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财保字第16号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西路432号。主要负责人:XX宇,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营,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联模,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江,总经理。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因被申请人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