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龙岗诉黄玉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岗,黄玉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91号原告李龙岗,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玉璋,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李龙岗诉被告黄玉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劲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龙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玉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龙岗诉称,被告黄玉璋因经商需要,于2012年11月27日向原告李龙岗借款30000元,又于2012年12月20日再次向李龙岗借款35000元,二次合计共借款65000元,口约月利率3%,至今被告黄玉璋没还过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还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黄玉璋立即偿还原告李龙岗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黄玉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被告黄玉璋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李龙岗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上写明“借条今向李龙岗借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款人:黄玉璋.2012年11月27日”内容,该张《借条》均是被告黄玉璋书写并签名确认。2012年12月20日,被告黄玉璋再次以经商需要为由向原告李龙岗借款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条》上写明“借条今本人黄玉璋向李龙岗借到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5000.-元整此据借款人:黄玉璋2012年12月20日身份证号:350583198110238330.”。该张《借条》上手写部分均是被告黄玉璋书写,并在借款人处亲笔签名确认。以上两次借款合计65000元,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原告李龙岗多次向被告黄玉璋催讨未果,诉讼来院请求解决。庭审中,原告李龙岗提出借款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李龙岗提供的被告黄玉璋出具的《借条》两张和原告李龙岗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该两张《借条》经原告举证并经庭审审核,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李龙岗与被告黄玉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被告黄玉璋向原告李龙岗两次借款合计65000元未还,有被告黄玉璋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两张和原告李龙岗的庭审陈述等为证,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黄玉璋将借款拖欠不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未约定利息的,应视为无息借贷。现原告李龙岗要求被告黄玉璋偿还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黄玉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玉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龙岗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黄玉璋负担;被告黄玉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洪艳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