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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王雪涛、张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涛,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524-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涛。被执行人张峰。申请执行人王雪涛与被执行人张峰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川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雪涛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亚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