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福有与周庆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有,周庆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张福有。被告:周庆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有诉被告周庆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有因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福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福有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