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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明林与被执行人翟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邵明林与被执行人翟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4日内履行(2014)莒民初字第39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翟怀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