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常青与马丽、屈水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常青,马丽,屈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58号申请执行人李常青,女,198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丽,女,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屈水霞,女,198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丽、屈水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丽、屈水霞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2920元,执行费78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马丽于2015年6月23日偿还19500元,以后每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案外人薛雨自愿为被执行人马丽提供担保。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2920元,执行费7880元由被执行人屈水霞、马丽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