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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53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 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