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53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陆 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