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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锐等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锐,刘玉民,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062号原告杨锐,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原告刘玉民,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都市园望都一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80244120-3。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民,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杨锐、刘玉民诉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锐、刘玉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锐、刘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五十五元,由原告杨锐、刘玉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人民陪审员  陈铁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盛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