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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维华诉景立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华,景立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83号原告:刘维华,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法特镇法特村四社。委托代理人:张启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立安,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舒兰市法特镇精品家私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华诉被告景立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姿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