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维华诉景立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华,景立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783号原告:刘维华,女,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法特镇法特村四社。委托代理人:张启良,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立安,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舒兰市法特镇精品家私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华诉被告景立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维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姿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