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关于刘某某与宋某甲、罗某某、宋某乙、邓某某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居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宋某甲。被执行人罗某某。被执行人宋某乙。被执行人邓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宋某甲、罗某某、宋某乙、邓某某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宋某甲、罗某某、宋某乙、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的义务:给付赔偿款12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450元,申请执行费115元。被执行人宋某甲、罗某某、宋某乙、邓某某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乙有存款人民币15165元(截止2015年8月3日)。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某乙存款人民币14643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户名: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遂宁分行安居支行,账号5100110119605250065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银审 判 员 罗建文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