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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艳诉被告赵某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王某艳,女,1977年11月24日生。被告:赵某业,男,1975年4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艳诉被告赵某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艳负担。审判员 彭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葛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