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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国标与张景培、黄玉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培,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909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标,男,澳门居民,住澳门,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4(4)。原审被告:黄玉燕,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80。上诉人张景培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标、原审被告黄玉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景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景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