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286号陈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女,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监视居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字[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聆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7月起在本市未央区长乐西苑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并于2012年10月18日、2013年11月28日先后两次被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处以行政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被告人仍继续非法行医。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因非法行医再次被行政处罚。2014年9月18日,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行政机关执法文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魏 琼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