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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友诉被告姜士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友,姜士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张 清 友 诉 被 告 姜 士 辉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830号原告:张清友,男,现住前郭县。被告:姜士辉,男,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友诉被告姜士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诉讼费1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源:百度搜索“”